2025年4月22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李鹏新利用其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州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2亿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鹏新的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达24年,从1999年至2023年,其通过卖官鬻爵、违规接受宴请和车辆服务安排等方式大肆敛财,严重破坏了地方政治生态。 李鹏新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礼品、礼金,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尽管李鹏新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积极退赃,但鉴于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缓期执行期满后,若无故意犯罪,则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院还依法剥夺了李鹏新的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 此案的宣判彰显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提醒公职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坚守底线。
李鹏新的落马也标志着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自2023年12月11日落网以来,李鹏新成为今年以来第四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老虎。此前,包括刘捍栋、张红力、刘力在内的多名高级官员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依法严惩。
李鹏新的案件不仅揭示了其个人腐败行为的严重性,也反映了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未来,随着更多案件的审理和曝光,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将进一步增强,同时也警示着每一位公职人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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